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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公益组织的法律风险包含哪几个方面?

    A:公益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很多,既有公益组织特有如内部治理、专项基金、志愿服务、保值增值等;又有跟其他市场主体相似的法律风险,如劳动用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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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公益组织如何建立与专职人员的劳动关系?

    A: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根据这一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没有实际用工,属于先签订合同后用工的情况的,在实际用工之前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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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公益组织招募专职工作人员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应对?

    A:招募员工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招聘歧视、劳动者资格信息审查、招聘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等法律风险。二是聘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招聘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环节、试用期管理、培训协议期间离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法律风险。
    鉴于存在以上风险,公益组织在招募员工时应加强招聘流程管理,通过建立标准合规化得招聘制度来规范招聘流程;建立信息核实和背景调查机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试用期管理;明确培训协议条款;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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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公益组织中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A: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对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还需注意,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员工可以随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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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公益组织管理经费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A:《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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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公益组织能开展哪些募捐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展?

    A:《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获得慈善组织资格后并不会自动获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向民到部门申请才能获得。《慈善法》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还需要满足“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实质条件,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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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包括哪些方面?

    A:《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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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如何建立公益组织的监督机制?

    A:完善外部监督,例如政府监督。政府不仅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与资源的供给者,更应是公益慈善组织运营的监管者;媒体监督。这一监督方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有效的;捐赠人监督。这对捐赠人与公益慈善组织均提出很高的要求。除了大额定向捐赠的监督相对容易以外,其他类型捐赠监督,无论是对于捐赠人,还是公益慈善组织可能都较为困难,且监督成本也可能较高;社会监督。关注、参与,甚至是监督公益慈善组织活动,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最后完善内部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公益慈善 组织要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健全内部监察自咎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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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公益组织的关联交易是什么?如果规范化操作?

    A:慈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慈善组织与关联人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交往。根据《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应遵循关联人在慈善组织决策时的回避制,遵循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关联交易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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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志愿者与公益组织的关系是什么?

    A: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会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为了规范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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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什么情况下公益组织要办理注销登记?

    A:《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慈善法》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3)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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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公益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时,需注要哪些细节?

    A: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需要注意的是,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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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3:公益组织中的会费指什么?如何保证会费收取的合法性?

    A:加入公益组织之后需要缴纳的一定费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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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4:公益组织能否投资增值保值的产品?如果能,可以投资哪类产品?

    A:《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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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5:公益慈善组织是否可以投资分级基金?

    A:《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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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6:公益组织办理注销时,需要注意什么?

    A:慈善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清算小组报告书(内容包括清理债务完结证明、资产处理情况和资产接受单位相关佐证,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印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需要注意的是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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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7:地方性基金会如何成为全国性基金会 ?

    A:申请基金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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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8: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A:《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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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9:国外社会组织可以在中国设立办公室吗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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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0:公益组织每年需要年检吗?如果不年检会带来哪些后果?

    A:《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慈善法》公布后,相关的年检制度已改为年报制度,慈善组织不需要再进行年检。需要注意的是,《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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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1:社会组织能否投资经营性公司?

    A:《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慈善组织可以进行以下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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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2:社会组织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作品,相关产权应当属于谁?

    A:《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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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3:社会组织能否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资金?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境内的慈善组织可以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资金,但需办理必要的手续,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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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4:公益组织中女职工的产假薪资如何发放?

    A:《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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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5:公益组织在筹备期中,与员工建立的关系如何界定?

    A:公益组织筹备期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未正式成立之前,往往处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以此可见,未获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此期间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尽管如此,劳动者仍有权利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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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6: 公益组织从事相关公益活动时是否收取相关费用?

    A:《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因此,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活动时可以收费,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依据收费的性质不同可能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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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7:公益活动中相关人员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时,该如何处理?

    A:《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相关人员”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相关人员”是志愿者则由志愿者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若举办公益活动方有过错的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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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8:公益组织中的瑕疵捐赠是指什么?公益组织该如何处理这些瑕疵捐赠?

    A:瑕疵捐赠通过文义是为,该捐赠物有一定的缺陷,包括捐赠物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捐赠物权属的问题等。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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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9:公益组织中的相关知识产权如何受到保护?

    A:知识产权是一项专业的法务服务,对不同的社会组织,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基本工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建立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对机构各个环节中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做个梳理,熟知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二、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及时登记,做好申请保护工作。比如机构的LOGO、名号应该注册为商标,重要的品牌项目,应该提前进行品牌规划,做好商标的检索。机构的网站、出版物,开发的课件,发明的产品等等,都应该及时申请版权或者专利。三、机构对内和对外的合同中,要明确标识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在此部分中,机构的秘密,也应该是签署文件的一部分。四、网络宣传或内部出版物等最好签署一个“知识共享协议”,避免出现使用素材、转载文章,搭配图片等而造成对他人版权的侵权事件。五、根据需要可以签署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服务机构,进行专业、系统、长效地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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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0:公益组织的商标权是什么?如何受到保护?

    A: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这就要求公益组织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学习和借鉴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设置专门的商标或知识产权机构,配备熟悉商标法律知识的人员,建立和健全商标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审核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使用与保管制度、市场信息反馈制度等,使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纳入正确的、科学的、条理的轨道。当发现商标公告出现与自己的商标相同和近似的,立即提出异议或争议;适时地办理商标续展注册,以防止商标专用权的自动放弃;要经常调查市场信息、捕捉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处理,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在执法部门调查侵权行为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主动提供线索,帮助鉴定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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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1:公益活动中的投资亏损如何处理?

    A: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投资必然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损失的,其风险由公益组织自身承担。同时,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如若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未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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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2:公益组织的资产是否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和抵押借款?

    A:《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一般认为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不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和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公益性质的资产非公益组织的资产,公益组织中非公益性质的资产一般认为可以设立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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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3:公益捐赠活动中,捐款人的承诺捐款额未实际出缴,该如何处理?

    A: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人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人不交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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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4:公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或意外该如何处理?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在工作期间如认定为并且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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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5:公益组织中的募捐方式包含哪些?各自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A:《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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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6: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如何确立?如何保证捐赠行为的合法性?

    A:《合同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的赠与关系即可成立。
    保证捐赠行为的合法性的着重点体现在捐赠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捐赠行为需要其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捐赠行为需其代理人同意。其次是捐赠财物的合法性,如所捐赠物品为盗赃遗失物,就算受赠人不知情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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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7:当捐赠人捐赠后能否反悔?如果能那么收到的捐赠直接返还吗?

    A:《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一般情况具有公益性质的捐款承诺后不得反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人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人不交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存在例外规定,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一般捐赠人承诺捐赠用于公益目的财物后不得反悔,公益组织收到捐赠财物的也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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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8:公益组织不按协议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该如果处理?

    A:《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其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还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当公益组织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此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益组织不按协议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构成违约的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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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9:什么是公益组织的年报?年报包含哪些方面?不按规定报送年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慈善组织年度报告指登记管理机关了解、监督慈善组织的基础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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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0:公益组织的支出限制是什么?分别有哪些要求?

    A: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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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1:招募志愿者而不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有何法律风险?

    A:事实上,志愿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若干竞合之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此外,志愿服务关系的特征易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重合。在志愿服务关系中,不乏志愿活动组织者对志愿者进行招募、安排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内容、给予适当补贴等行为。即使是招募志愿者,也可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付报酬、考勤记录等行为,上述行为特征容易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重合。因此,如果再无书面的志愿服务协议、补贴领取证明等,则很难证明志愿者的身份和志愿服务关系。而在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因此,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和志愿服务关系相竞合的情况,一般都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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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2: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成员在实施救援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其受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A: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一般都由一些志愿者或符合组织章程的人自愿参加,在组织具体的援助项目时,其成员有可能在路途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场所发生人身损害,造成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此情形分两种,因情形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不同:一是侵权行为有侵权人,受害人(志愿者公益组织成员)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此时主要是支持和协助其成员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是无侵权人、侵权人无法确定或侵权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我们认为,受害人此时应当自己承担风险。
    为规避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应在其章程中明确或要求志愿者签署相关声明或协议,成员在参加志愿者公益救援活动时,应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避免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卷入不必要的仲裁或诉讼活动。
    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成员人身损害补偿责任是否由受援助者来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责任,即“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
    归纳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成员在实施公益救援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有侵权人的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无侵权人或无法确定人侵权人的,只能自己承担或者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志愿者公益救援组织成员应充分认识其参加公益救援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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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3:赠与人承诺为公益捐款后反悔,撤销捐赠,公益组织能否据此维权?

    A: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就一般情况而言具有上述公益目的的捐款承诺不可撤销,且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有所限制,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当受赠人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公益捐赠的不可撤销性仍存在例外情形,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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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4:在公益援助/救助中受援助者如遭遇人身损害,其受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A:在公益活动中,因其实施援助的无偿性特点,公益组织在,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益活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援助者因此发生意外人身损害,受援助者有权向公益组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如公益组织与受援助者签订了免除责任的协议,也因此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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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5:公益组织在筹集捐款时,与第三方合作共同筹集,是否可以约定将部分筹集的款项作为劳务费支付给第三方?

    A:根据民政部2009年出台的《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将筹集款项部分作为回扣返给第三方是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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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6:请问专职人员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不签订有什么后果?

    A:您好,专职人员是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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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7:捐赠人捐赠了财产之后,发现他/她捐赠的财产不是自己的。如何预防这种被动情况?

    A: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捐赠人处分权的风险排查。简要来讲,对于不动产(房屋、附着在土地上的林木等)和特殊动产(汽车、船舶、航空器等),要查看其产权证书,审查所有权人是否是捐赠人,并且是否存在抵押登记等情况;对于普通动产而言,一般没有相关登记,所以建议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委婉要求捐赠人就其对捐赠物享有完整处分权作出保证;捐赠人捐赠金钱时,因为金钱“占有即所有”,一般风险不大,但也需要注意防范捐赠物是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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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8:接受捐赠时,有何法律风险?

    A:一、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不得滥用捐赠财产、不得侵占、挪用捐赠财产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
    三、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此外,《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也就是说当基金会收到捐赠物品时在转资助给第三方时必须先履行验收程序。接受物品捐赠的有票据按其票据金额入账,票据金额或物品标价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需评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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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9:当公益组织中相关人员滥用捐款人的善款,提供不真实的资金流向,捐款人该怎么做?

    A:有可能涉嫌挪用、侵占财产类刑事犯罪,建议报案移交有关处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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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0:公益捐赠活动,如未按协议的规定时间完成捐赠项目的,该如何处理?

    A:《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捐赠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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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1:公益组织在对外投资理财的风险如何管控?

    A:第一,公益组织的资金适宜稳健型投资,目标在于保值增值。民政部在2018年10月颁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组织的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其第4条及第7条规定,慈善组织可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但不得直接购买股票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此外,在投资过程中亦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来规避或降低法律风险。在本案中,基金会与高远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未必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可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尤其是预留一笔资金在股权全部转让结束后支付。另外,在发生暂时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事宜时应当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基金会可要求高远控股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此,在高远控股无法履行合同时,基金会可在债权范围内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进行清偿。是以,建议公益组织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通过多种法律措施来保障资金及交易安全。
    第二,在进行大额投资时,应当及时关注投资对象或交易对象发展情况及涉案情况,在协议签订之前当做尽职调查,摸清交易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合作对象涉案尤其是对外欠债无法清偿时,应当及时参与案件进程,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本案中,高远控股涉案时,基金会可就涉案股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或参与分配,或申请高远公司破产(此项法律对策需谨慎,破产清算分配时清偿比例极低)。
    第三,股权投资风险较大,公益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应尽更大的谨慎注意。在本案中,基金会与高远控股签订代持股协议,该协议如无其他特殊情形,当为有效。但同样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至第26条进行了侧面规定,同时也说明其内在的法律风险。就本案而言,基金会的代持股协议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善良第三人可能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涉案股权,高远控股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拍卖亦为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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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2:如何预防公益资助项目中知识产权出现瑕疵?

    A:为避免不必要的侵权风险,公益组织在资助知识产权相关项目时,需事先做好相关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对拟投资对象拥有的核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权属调查、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以便更好地管控知识产权风险。